2026年,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佑嘉百货商店在普通食品宣传信息中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食品案
2026年3月,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山区佑嘉百货商店在普通食品宣传信息中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泰山区佑嘉百货商店涉嫌在普通食品宣传信息中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经查,当事人在网店中销售糕点类食品“芝麻条”,并在商品宣传界面配图文“补气健脾”“食补养颜”“养好脾胃”。当事人明示或暗示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岱岳区林森麻辣烫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6年3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市岱岳区林森麻辣烫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岱岳区林森麻辣烫店在外卖平台售卖的餐品混有异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卫生条件管控不严,存在食品内混入异物的事实。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朱氏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熟驴肉案
2026年1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肥城市朱氏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熟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肥城市公安局联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抽检,发现肥城市朱氏驴肉火烧店经营的熟驴肉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泰安高新区玛格丽塔餐饮经营店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泰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泰安高新区玛格丽塔餐饮经营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泰安高新区玛格丽塔餐饮经营店在网店销售的披萨,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店销售的披萨原材料外包装标注产品类别为肉酥,与在网店链接标题使用“肉松”表述不一致。当事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禁止从业案
张某因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食品,被宁阳县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3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六、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泰市盛世明雅健康养生中心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2月,新泰市市场监管局对新泰市盛世明雅健康养生中心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新泰市盛世明雅健康养生中心销售国家禁止出售的产品。经查,该中心销售的日本产“三益MiEKi”NMN30000+PQQ无中文标签,产品中的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未获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当事人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查验供货者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新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肥城市源麦甜甜品店未对入口食品容器消毒且拒不改正案
2026年1月,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肥城市源麦甜甜品店未对入口食品容器消毒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对肥城市源麦甜甜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配备消毒柜等餐饮具消毒设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要求配备消毒设施,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进行消毒处理。当事人未对入口食品容器消毒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县六点半早点铺违法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3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县六点半早点铺违法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县六点半早点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存有已拆封且超过保质期的“杀泡大王复配消泡剂”。经查,当事人将过期消泡剂用于豆腐脑制作。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