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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4-08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4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海东市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互助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餐人员配送箱违规存放私人物品案
 
  2026年3月27日,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互助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平台送餐人员存在配送箱内存放私人物品(药品)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配送箱是保障外卖食品运输安全、防止食品污染的核心载体,送餐人员在配送箱内存放药品等私人物品,极易引发食品交叉污染,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直接隐患。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送餐人员的日常管理、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和配送全流程监督,坚决杜绝配送箱违规存放私人物品等行为,从配送环节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二、民和县某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6年1月15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甘肃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民和某堂小吃店自制的五香鸭脖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6年2月2日,检验机构出具正式检验报告,经检测,该批次五香鸭脖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违法事实均无异议,且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亚硝酸盐为加工过程中自然分解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8元,没收扣押的自制卤品9.08斤,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警示意义: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了亚硝酸盐超标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了辖区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该案具有极强的行业警示意义: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即使未主动添加食品添加剂,也需严格规范加工操作流程,避免因卤汤循环使用、储存不当、交叉污染等不规范操作,导致食品中自然产生有害物质,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三、化隆某乡人家部分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案
 
  2026年3月31日,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化隆某乡人家进行肉制品抽检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数量与健康证公示数量不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该店共有12名从业人员,其中仅7人持有有效健康证,另外5名于3月22日左右新入职的员工均未办理健康证即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要求立即停止未持证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限期办理健康证明。并给予行政处罚:处以警告。
 
  警示意义:新员工入职环节是管理盲区,本案中5名未办证人员均为近期新入职员工,表明餐饮单位往往忽视“先办证、后上岗”的基本要求。这一问题在餐饮行业具有普遍性,需引起高度重视。
 
  供稿/来源:食品经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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