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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6-04-07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590
  案例一  银川市兴庆区新华姐妹凉皮朝阳巷店网上刊载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解放东街朝阳巷48号的银川市兴庆区新华姐妹凉皮朝阳巷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娃哈哈矿泉水”实际为“娃哈哈纯净水”,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确保网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一致,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交易秩序的核心要求。本案中当事人未核对平台自动生成的食品名称,导致与产品标签不符,虽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但暴露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精准监管紧盯细节漏洞,既警示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也向社会明确“网络食品信息公示必须真实准确”的监管导向,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重视信息核验环节,切莫因“小疏漏”触碰法规红线。
 
  案例二  银川市金凤区湘村老饭铺餐饮店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市金凤区湘村老饭铺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食品安全监管信用公示》栏所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彩印件上,经营项目载明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在美团、饿了么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经营项目仅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无“热食类食品制售”。经向发证机关银川市金凤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函询,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查询,均确认当事人合法有效的经营项目不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当事人为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自行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添加“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持续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活动,违法所得共计29016.7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016.78元;3.罚款150083.9元(罚没款合计179100.68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典型的“线上公示信息与线下许可信息不一致”且“涂改许可证从事无证经营”外卖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当事人通过自行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伪造经营项目的方式,入网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仅严重损害了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严肃性,也破坏了外卖平台食品安全监管秩序。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裁量合法适度,彰显严惩网络餐饮虚假资质、无证经营的决心,同时警示餐饮经营者须诚信亮证、合规经营,也督促平台强化资质审核,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
 
  案例三 银川市西夏区摆夜潇烧烤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从事餐饮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1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摆夜潇烧烤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及后厨操作间内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前提下从事餐饮服务,构成无证经营违法行为,检查后已同步在平台下线该店铺,该店现已停止营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对摆夜潇烧烤店处罚适当,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柔性执法的理念。执法部门同步督促网络平台对该店下线处置,及时制止违法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该案既警示小微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持证经营和健康管理要求,也为网络餐饮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政企协同闭环治理提供了典型实践。
 
  案例四  贺兰县茂源街口口香炸鸡店未按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更换信息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进行变更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0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贺兰县茂源街口口香炸鸡店时发现,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已过期,该店存在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公示证照信息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前提,本案中当事人未及时更新过期证照,虽未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但反映出其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日常管理松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小切口”精准执法,既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向社会传递了“网络餐饮信息公示绝非小事”的鲜明信号,警示广大经营者务必严守法规底线,切莫因“小疏忽”埋下“大隐患”。
 
  案例五  灵武市饭蜀黍炸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及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30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灵武市饭蜀黍炸鸡店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1袋;二是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在网络餐饮平台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且未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公示、更新网络餐饮经营信息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线上线下一致的食品安全法定义务。一方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直接违反食品经营禁止性规定,是对食品安全底线的触碰,反映出其日常库存管理混乱、保质期排查机制缺失、食品原料管控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未按规定在网络餐饮平台公示食品安全信息且未及时更新,违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示义务,破坏网络餐饮经营信息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两项违法行为相互叠加,充分暴露出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悬空、经营管理不规范,未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既是刚性督促经营主体筑牢食品安全法定底线义务,也是针对性防范入网餐饮经营订单辐射跨区域、经营接单体量大、消费受众分散广带来的链式食品安全衍生风险,切实织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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