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坚持问题导向与风险防控并重,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作为民生要事抓紧抓实,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压紧压实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和服务平台责任,现将第一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杨舍镇某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证照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相关投诉时,发现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有2家网店,其中1家店铺上传证照信息显示为H餐饮店(非当事人主体)。经查,H餐饮店未授权当事人使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为增加流量与收入,当事人盗用H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照信息的行为。2026年1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将涉事网店下线整改。
案例评析
流量诚可贵,合规价更高。网络餐饮流量密码切不可“投机取巧”,以免“因小失大”!入网经营必须坚守合法合规底线,对自身提交的网络经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切勿为追求流量触碰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大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力度,对冒用证照、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各类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案例二
杨舍镇某餐饮店冒用他人证照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平台上一餐饮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联系被投诉店铺公示的证照负责人发现,该餐饮店负责人表示从未在平台开设过外卖业务。执法人员通过排查,锁定投诉指向的实际经营主体为附近一家炸串店。现场检查发现,该炸串店通过冒用他人餐饮店证照信息,在网络平台开展外卖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炸串店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对自身提交的网络经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任何欺骗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市场准入的真实性与透明度,警示广大商家必须严守诚信经营底线,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可信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三
杨舍镇某烧烤店以鸭肉冒充牛肉欺诈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
杨舍镇某烧烤店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平台店铺中菜品“招牌风味牛肉小串|牛气冲天”商品描述“主料:牛肉”,销售价格0.68元/串,当事人实际使用的食品原材料品名却为“鸭肉小串”,其配料表中不含牛肉成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整改网店内菜品名称及商品描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60元、罚款30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通过对该烧烤店进行行政处罚,以“处罚一个、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形式形成了对餐饮行业的强力震慑。涉案店铺被处罚后,同类店铺主动开展自查,完善商品描述及原料进货查验。此类“以案促改”模式,推动了小微餐饮主体从“被动合规”向“主动规范”转变,促进了区域餐饮产业的健康生态。
案例四
塘桥镇某餐饮店夸大食品功效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菠菜卷宣称具有“减脂”功效。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美团平台开设的某外卖网店中,将一款普通菠菜卷(配料为菠菜味面饼、鸡胸肉、生菜、黄瓜等)命名为“减脂菠菜卷”并持续对外销售。2025年12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将产品名称修改为“菠菜鸡肉卷”。
案例评析
网络食品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不得以引人误解的名称或宣传误导消费者。本案中,经营者将普通食品冠以“减脂”之名进行销售,极易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既是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戒,也警示广大入网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规范商品信息发布,不得利用消费者对健康饮食的关注实施消费误导,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消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