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南京市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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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某餐饮店
经营污秽不洁食品案
2026年1月14日,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曝光视频线索,对当事人江北新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其后场员工存在穿雨鞋直接踩洗食品原料的行为,涉案食品货值5313元。
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3月6日,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1月14日,外卖平台已下架当事人链接,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主动接入互联网AI系统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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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某小餐饮店提供
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及
违法经营自制饮品案
2025年7月16日,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秦淮区某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面积为6.8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属于小餐饮,自2025年7月4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以咖啡、牛奶为主要原料的自制饮品制售。同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开设了“小巷咖啡alleycoffee”店铺,并上传了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055.96元。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从事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上传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27日,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16日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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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台区某食品经营部
经营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酱香牛肉案
2025年11月28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南京市雨花台区某食品经营部在美团平台外卖店铺销售的酱香牛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次酱香牛肉已销售完,违法所得56.75元。当事人及时组织了不合格酱香牛肉的召回。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香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6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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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某餐饮店
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5年5月19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竺某经营的南京市高淳区含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2024年11月,当事人出于多开设一家外卖店铺以增加收入的目的,在同一地址注册领取了名为“高淳区吴某餐饮店”的营业执照,但高淳区吴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卖平台公示被许可人为“高淳区吴某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系伪造,该店累计接单1909单。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2月12日,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将提供虚假信息的外卖店铺进行下架。
拟 稿:施国民 盛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