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餐饮领域突出问题,全面加强“铁拳”行动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胡某某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5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胡某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上传伪造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美团外卖平台商家注册,在平台上公示的证照信息为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同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美团外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将伪造证件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通过伪造资质,虚构实体信息,非法开展外卖业务,形成“幽灵外卖”。这种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不容忽视。依法打击“幽灵外卖”,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有利于促进外卖行业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
金坛区某肉蟹煲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4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辖区内某肉蟹煲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和实体店开展经营活动,店内5名(其中3名为寒假兼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健康证明。2026年2月24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发后,5名工作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
典型意义
春节、寒假是休闲和餐饮消费旺季,本案的查处向社会传递了“监管不放假,执法无盲区”的信号,惩戒了涉案单位,遏制了部分餐饮单位在管理上的侥幸心理。假期用工数量多、人员流动快不是放松管理的理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办推动餐饮单位从被动应付向主动办理、按期换证转变,实现基层食品安全治理的良性循环。
案例三
李某某涉嫌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6日,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某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包装的肥牛卷进行执法抽检,结果检出牛源性和鸭源性成分。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名为“某肥牛捞饭”的店铺,为降低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购进的肥牛卷为牛鸭混合肉的情况下,仍长期低价采购加工成假肥牛食品,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等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主体将依法受到严厉追责。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食品、网络餐饮领域乱象“零容忍”高压监管态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本案的查处维护了食品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对外卖商家形成强大震慑。
案例四
天宁区茶山某蛋糕店在外卖平台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7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茶山某蛋糕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冷藏柜内部分成品蛋糕上直接放置鲜花、小玩具等装饰物,蛋糕制作间存有大量玩具配件及鲜花。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外卖平台上主要经营现制裱花蛋糕,为吸引消费者,使用鲜花及塑料玩具对蛋糕进行装饰,上述鲜花以及塑料玩具不符合食品级或食品接触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天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追求营销效果使用非食品级装饰材料的行为,正成为行业违规乱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该案的及时查处,直击网络餐饮“重营销轻安全”突出问题,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刚性要求,破解“视觉美观优先于安全保障”行业误区,为消费者“点得放心、吃得安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例五
潘某某使用伪造资质入驻平台开展“幽灵外卖”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8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对潘某某小餐饮经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某品牌方伪造的资质注册美团“某记销魂叉烧肉酱饭(白云店)”店铺对外经营,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网络平台和品牌方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确保案件闭环。
典型意义
“幽灵外卖”破坏了网络餐饮市场合法准入秩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食品安全隐患对消费者饮食安全构成很大潜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精准核查违法事实,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网络餐饮主体伪造注册资质踩踏合规红线起到了警示作用。
来源:执法稽查处、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