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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行为的处罚决定应予支持

   2026-03-30 北京互联网法院3040
  为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食品药品市场交易秩序,3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食品药品网络消费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十
 
  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虚假宣传食品功效行为的处罚决定
 
  应予支持
 
  ——北京某网络公司诉北京某区市监局、北京某区政府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多篇推广食品的文章,涉及“即食浓燕窝”“铁棍山药粉”“玫瑰原萃鲜浆饮”等普通食品。文章中包含“用燕窝改善小儿夜咳”“提高免疫力”“玫瑰花保肝护肝、活血止痛”“山药粉治疗甲流”等宣传内容,部分内容引用消费者评论截图,宣称产品具有保健功能或疾病治疗功效。被告北京某区市监局经调查认为,原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疾病治疗功能,构成对商品功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故被告北京某区市监局对原告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被告北京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区政府经审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北京某区市监局经调查发现原告销售的涉案商品“即食浓燕窝”“玫瑰原萃鲜浆饮”属普通食品,宣传其具有保健功效;“铁棍山药粉”属普通食品,宣传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功效。原告在调查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商品具有其所宣传的保健功能或疾病治疗功效,原告行为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禁止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的规定。被告北京某区市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被告北京某区政府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通知、听取意见、复议审查等程序,其所作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利用新媒体平台夸大宣传普通食品功效的乱象频发,极易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法院经审查维持处罚及复议决定,既明确了普通食品宣传保健或治疗功效的违法性,督促经营者恪守广告与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做到真实合法宣传,又彰显司法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对于规范互联网广告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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