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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3-30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45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净化网络餐饮行业生态,无锡市全面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
 
  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1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的灭蝇灯处于断电状态且电饭煲处于打开状态。经查,当事人通过其经营的美团店铺“石铭甄黄焖鸡米饭冒菜冒烤鸭”制售的一份招牌黄焖鸡米饭中混有苍蝇,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2.99元,违法所得12.8元。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6月27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完善了防治措施。
 
  典型意义
 
  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责任意识淡薄、防控措施缺位、日常管理松懈等突出问题。本案中,当事人灭蝇灯断电停用、卫生条件管控不严,导致食品混有异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经营者做好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控,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店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和提供虚假信息入网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裱花间查见两款已开封并用于制作蛋糕的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某品牌彩糖珠已超期近两年;某品牌焦糖风味调味糖浆已超期八个月。另发现当事人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客流量,将其已停止营业的一家蛋糕店营业执照用于在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至案发,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入网取得网络食品经营收入为24186.73元。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6月16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回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外卖平台迅猛发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幽灵外卖”极具隐秘性,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隐患。本案通过打击该类型的违法行为,有效阻断了问题食品流入消费终端,警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
 
  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
 
  “幽灵外卖”提供虚假信息入网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7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运营的店铺“HanBang韩式炸鸡·火鸡面(查桥西大街店)”存在冒用他人证照信息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7日在美团平台上线该店,并冒用上传他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将涉案店铺进行了下架。期间当事人营业收入8403.84元,违法所得2100.96元。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25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案后回访,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已纠正到位。
 
  典型意义
 
  网络餐饮点多、线长、面广,证照资质是食品安全的首要准入关口。本案聚焦网络餐饮服务中冒用他人证照这一违法行为,有力打击了借助网络平台规避监管、无证变相经营的行为,警示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依法持证、亮证、诚信经营,严禁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切实维护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四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
 
  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根据投诉举报,2025年1月24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在售有“牛肉小串”,现场核查后厨发现该食品原料为“牛肉风味小串,配料表:鸭胸肉、饮用水、香辣风味腌料……”,未见有牛肉成分。经查,当事人已售40份,总售价632元。
 
  当事人以鸭胸肉为原料的“牛肉风味小串”冒充牛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4月1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后,当事人已将菜品名称改为“牛肉味小串”,并标注主料为鸭胸肉。
 
  典型意义
 
  本案直指网络餐饮食材造假、名实不符突出问题。商家用鸭胸肉冒充牛肉串销售,违背诚信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材信息真实准确,不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消费者在外卖平台选购时,应仔细查看商品详情、食材标注和商户资质,保留订单记录和消费凭证。若发现食材与宣传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拟稿:行政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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