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法懂法,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
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推拿按摩店涉嫌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11月10日,冠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冠县某推拿按摩店向消费者售卖宣称可治疗阳痿早泄的保健品,消费者购买并服用后,出现头晕恶心、心率加速等不适症状。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保健品无任何标签标识,经检测发现含有西地那非与他达拉非,属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6年1月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二、
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修脚店涉嫌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11月10日,冠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冠县某专业修脚店,向消费者售卖一款名为“韦哥”的产品,消费者购买后,经检测发现该保健品成分中添加西地那非、达布西汀,属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资质,擅自销售此类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6年1月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三、
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保健食品案
2025年10月13日,冠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生物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加工包装好的灵芝孢子油和生产灵芝孢子油的封口机一台。经查,当事人购买灵芝孢子油后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分装,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2元,没收封口机1台,没收净含量为(25g(0.5克/粒*50粒))灵芝孢子油63瓶、净含量为(30g(0.5克/粒*60粒))灵芝孢子油60瓶,罚款50000元。
四、
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美容养生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11月7日,莘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莘县某美容养生店销售的“台湾强奶”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莘县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结果显示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经查,当事人承认在销售其他食品时,将“台湾强奶”作为赠品提供给顾客,并提供了从3家网络店铺购进“台湾强奶”的进货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26年1月将该案件及网络销售“台湾强奶”的网店违法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五、
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美甲美睫店涉嫌普通食品非法添加违禁成分案
2026年1月13日,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反映在阳谷县某美甲店购买了益元纤俏茶(减肥茶),使用后出现身体头晕难受、四肢无力、腹泻等症状,怀疑该产品非法添加泻药违禁成分,同时提交了其自行将涉案减肥茶送检测机构检测含有违禁成分的《检测报告》。经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扣押的涉案产品抽样送权威机构检测,涉案产品中检测出番泻苷AB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阳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6年2月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