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肉类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市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产品,以及肉源性造假、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严格落实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各项要求告知如下:
一、 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97号令)为根本遵循,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明确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企业主要负责人“三员责任”,规范做好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台账”。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动态更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将风险防控融入生产经营全流程,全面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持证合规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肉制品生产加工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小作坊),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许可生产,严禁出租、出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必须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合法凭证,确保肉类来源可查、全程可溯。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严禁使用注水注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及过期畜禽肉及原料。
三、规范添加剂使用,杜绝“两超一非”行为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遵守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范。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日落黄、胭脂红、脱氢乙酸钠、过氧化氢、红曲红等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工业用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非食用物质漂洗、浸泡畜禽副产品;严禁违规采购、储存工业用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非食用物质。
四、严打肉源性造假,杜绝假冒伪劣行为
严禁以鸡、鸭、猪等畜禽肉冒充牛、羊、驴肉等肉品;严禁以合成肉、拼接肉、预制调理肉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严禁以低价肉、边角料肉冒充优质高价肉销售;严禁以其他畜禽血制品假冒鸭血制品。
五、 规范标签标识,严禁虚假宣传行为
不得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商标等标签标识信息;不得将风味调制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等虚假宣传为牛羊肉、纯原切肉。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肉制品的,线上页面信息须与产品实际标签内容完全一致,严禁虚假宣传、宣称保健或治疗功效。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及暗访督查,重点聚焦农村集市、批发市场、学校周边、餐饮门店等区域,加大对动物源性成分的抽检监测力度,深挖违法线索;强化跨部门联合执法与行刑衔接,依法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对存在采购、加工、销售、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肉类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请全市肉类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肉及肉制品市场秩序。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