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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顺庆公布第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6-03-26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61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纵深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南充市顺庆区某烧烤店
 
  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5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某烧烤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线下及网络平台销售的“把把牛肉”小串,实际原料为鸭肉,却以牛肉名义进行宣传,并以15元/把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共售出4单,违法所得49.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鸭肉冒充牛肉进行虚假宣传的消费欺诈案件。当事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将低价鸭肉制品标注为“牛肉”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不仅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广大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氛围。
 
  案例二
 
  南充市顺庆区某寿司店
 
  网络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寿司店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外卖平台销售沙拉、青瓜小卷等冷食。经查,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并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自2023年4月底起,在其入网经营的外卖平台店铺上架了沙拉、青瓜小卷等冷食类食品。至案发时,相关冷食类食品的违法销售额共计12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7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许可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制度,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载明的经营项目开展活动。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具备更高要求的“生食类”加工条件,但“冷食”与“生食”在许可目录中属于不同的经营项目,未取得相应许可即上线销售仍构成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本案提醒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网络平台不是监管盲区,在线上更新菜单、拓展品类前,必须首先核对线下许可证件的经营范围。
 
  案例三
 
  南充市顺庆区某汉堡店
 
  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在某外卖平台看到某汉堡店宣称可提供堂食和外卖服务,但其在该店公示的营业时间内到店消费时,店铺并未正常营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甲餐饮店(实际加工制作食品的店铺),为吸引顾客、增加外卖订单,当事人另行选址注册设立了乙餐饮店,并办理了相关证照。乙餐饮店并未实际开展食品加工制作活动,仅在网络平台接收外卖订单,所有外卖业务均交由其名下的甲餐饮店代为制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对未实际开展食品加工的店铺进行闭店。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接单,却将订单交由其他餐饮店加工制作,与“幽灵外卖”无异。该行为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网络餐饮诚信经营环境,又逃避线下监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对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南充市顺庆区某蛋糕店
 
  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23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网红蛋糕店进行线下监督检查时,在其操作间内发现普洱玫瑰奶油基酱(生产日期:2025年7月17日,保质期:60天)1瓶,食品添加剂(标签标注名称:复配着色剂—橙色,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保质期:18个月)1瓶,上述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均已开封使用,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未过期产品混放在一起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彰显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执法决心,警示同类商户守法经营,规范烘焙行业秩序,以小案件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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