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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岚山区某旭水产品经营店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2026-03-25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570
  2025年,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强化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为深化“广告合规助企行动”,帮助经营主体筑牢广告风险防线,提升公众虚假违法广告识别防范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现就我市2025年度一批违法广告的典型表现与合规要点提示如下:
 
  案例四:日照市岚山区某旭水产品经营店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日照市岚山区某旭水产品经营店在拼多多平台“某某生鲜店”销售猪肉,使用“沂蒙山散养土猪肉,家中常备五花肉,来自北京水源地、密云农家喂养的猪肉”等广告宣传内容,未有相关产地证明文件,未核实广告内容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真实是广告的生命线,虚假广告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禁止虚假广告是我国广告法规的核心内容。广告主作为一切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应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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