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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洲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1期)

   2026-03-24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590
  一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饮品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7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西埭社区的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饮品店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发现该店公示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存在过期情况。经了解,该店经营者陆某健康证已于3月10日到期,在未及时重新办理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安排持有过期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制作加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该案的依法查处,有效督促外卖经营主体严格履行健康管理责任,规范从业人员上岗要求,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牛排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
 
  2026年2月10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湄洲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某牛排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店冰箱内发现存放的牛排,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进货凭证、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表示进货时疏漏,未查验和保存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进货查验义务,对店内销售及用于蛋糕加工的食品原材料,进货时疏于查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案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督促外卖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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