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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6-03-24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70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坚决巩固我市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压实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结合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与安全意识,全面履行法定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从原料到成品的全链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人员资质合规、履职到位。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运输、出厂检验、追溯管理等法定要求,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记录可查。
 
  二、严把采购关口,筑牢原料防线
 
  1. 严禁非法入货。严禁采购、使用、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证物不符的猪、牛、羊等畜禽肉及制品。
 
  2. 严格凭证查验。采购畜禽肉时,必须逐一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涉及进口肉品的,必须严格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确保票据齐全、有效合规。
 
  3. 严禁劣质原料。严禁采购、贮存、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过期或感官异常的畜禽肉,严禁使用回收肉品、不合格边角料及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生产。
 
  三、规范加工流程,严守质量底线
 
  1. 依法合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核准的工艺组织生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等非食用物质,坚决守住法律红线。
 
  2. 杜绝欺诈掺假。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用鸭肉、猪肉等冒充牛羊肉,不得将调理肉冒充原切肉、纯肉销售,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3. 强化卫生管控。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加工流程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规范,严防交叉污染。产品未经检验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4. 严查无证黑窝点。严禁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肉制品,坚决杜绝在出租屋、民房等非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私自生产,严格落实畜禽定点屠宰相关规定。
 
  四、规范流通环节,保障消费安全
 
  1. 规范公示与宣传。食品经营户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合格证明信息,严禁使用“生鲜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预包装肉制品标签必须真实完整,严禁虚假标注、伪造日期、冒用厂名厂址;散装肉制品需清晰标明品名、产地、日期、保质期及经营者信息。
 
  2. 严控冷链温度。冷藏、冷冻肉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温度条件贮存运输(冷藏0-4℃、冷冻-18℃以下),切实防止肉品变质。
 
  3. 规范餐饮加工。餐饮单位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肉品,必须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违规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4. 整治网络销售。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必须如实披露信息,严禁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及假冒伪劣肉制品。
 
  五、强化排查整治,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对照本告诫书要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辖区内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行政执法力度。对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西宁市食品安全环境的安全有序、规范清朗。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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