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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6-03-24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880
 靖远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肉及肉制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全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配齐食品安全总监与食品安全员,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出厂检验、留样追溯等全链条管理制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二、严把源头准入,确保合法合规。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及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制品。严格查验留存、传递“两证两章”,进口肉类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确保货证相符、账物相符。
 
  三、规范生产过程,杜绝非法添加。生产加工场所、设施及加工流程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单位严禁违规使用亚硝酸盐;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严禁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调理肉冒充原切肉。
 
  四、加强仓储管理,保障质量稳定。严格温度控制,冷藏肉品需在0℃—4℃环境储存销售,冷冻肉品需在-18℃及以下环境储存;冷藏冷冻设备需正常运行并做好温度记录,严防交叉污染、过期变质与混放销售。
 
  五、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能用改变产品色泽、误导消费者感官的照明设施,生鲜区用灯不能影响肉品真实色泽与消费者辨识。预包装肉制品标签标识需真实规范,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配料表等信息;严守网络经营规定,通过电商、直播、外卖等渠道销售的,须依法公示经营资质,严禁销售无合法来源、标签不合格产品,严禁发布虚假宣传信息。
 
  六、严守法律底线,强化社会共治。各类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整改。靖远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抽检检测和执法办案力度,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查处结果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请全县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自律、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肉及肉制品消费环境。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县肉及肉制品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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