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餐饮及肉制品经营主体:
为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餐饮及肉制品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和过期、变质肉制品;
2.严禁肉制品掺杂使假,严禁以低价肉等冒充骆驼肉、驴肉、牛肉、羊肉等高价肉;严禁以调理预制肉、合成肉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3.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在肉制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严禁开展虚假宣传,严禁在无依据的情况下使用“野生”、“有机、绿色”、“纯天然”、“零添加”、“百年老店”、“非遗传承”等宣传;严禁对肉制品、菜品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如“可降低血脂”“增强免疫力”等;严禁虚构或夸大获得的荣誉、认证;严禁虚假促销;
5.严禁价格欺诈,禁止不明码标价、虚构原价、价外加价、模糊标价、质价不符,严禁短斤少两。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请各经营主体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我局将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与抽检监测。对存在违法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