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规范经营行为 筑牢食安防线丨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醒告诫书

   2026-03-13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290
  近日,外卖新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为整治网络餐饮突出问题,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依据《规定》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外卖经营者”)告诫如下:
 
  一、严格资质合规经营
 
  (一)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二)应当向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二、公示信息准确无误
 
  (一)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二)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三、严把食材原料安全
 
  (一)应采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
 
  (三)严禁采购、经营、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异常及违禁的食品及原料。
 
  四、规范加工操作行为
 
  (一)应在规定加工区域内规范制作食品,不得委托他人代加工订单;
 
  (二)应做好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与设施设备维护、清洗消毒,生熟荤素分开,烧熟煮透;
 
  (三)应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晨检制度,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规范佩戴工作服、口罩、手套,保持操作卫生。
 
  五、强化配餐包装管理
 
  (一)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饮具、包装材料,温控食品采取保温、冷藏等合规措施;
 
  (二)全面使用“食安封签”,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严防配送过程污染、拆封、调换。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鼓励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消费者与社会监督。
 
  (二)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七、法律责任
 
  外卖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监督,如发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稿源:餐饮科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