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卖新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为整治网络餐饮突出问题,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依据《规定》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外卖经营者”)告诫如下:
一、严格资质合规经营
(一)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二)应当向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二、公示信息准确无误
(一)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二)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三、严把食材原料安全
(一)应采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制度;
(三)严禁采购、经营、使用未经检验检疫、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异常及违禁的食品及原料。
四、规范加工操作行为
(一)应在规定加工区域内规范制作食品,不得委托他人代加工订单;
(二)应做好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与设施设备维护、清洗消毒,生熟荤素分开,烧熟煮透;
(三)应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晨检制度,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规范佩戴工作服、口罩、手套,保持操作卫生。
五、强化配餐包装管理
(一)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饮具、包装材料,温控食品采取保温、冷藏等合规措施;
(二)全面使用“食安封签”,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严防配送过程污染、拆封、调换。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鼓励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消费者与社会监督。
(二)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七、法律责任
外卖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监督,如发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稿源:餐饮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