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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2025年度十大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发布 食品领域案例3起

   2026-03-12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510
  2026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自贡市市场监管局、自贡市消委会向大众公布“2025年度十大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本次案例直击消费痛点,涵盖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网络直播带货陷阱、家政服务纠纷、农村食品安全等群众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围绕案例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三
 
  私宰羊肉挑战法律
 
  异地登记暴露漏洞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个体商户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宰杀活羊并销售羊肉,过程中全程未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消费者收到的羊肉已变质。
 
  贡井区消委会接诉后,经对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与属地政府确认,发现该地址并未开展经营活动。后通过登记信息联系到营业执照持有人,其承认已将营业执照交由他人使用。工作人员循线追踪,最终锁定实际经营人在四川省凉山州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同时,依据消费者提供的羊肉照片、快递单据、线上支付记录等电子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经多轮联合沟通与普法教育,商家最终认识到问题,同意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支付额外赔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多项法律法规:一是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二是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三是无照经营,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此外,营业执照持有人出借营业执照,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四
 
  “鬼秤”藏玄机
 
  消委拨迷雾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筱溪街某水产摊位购买黄蛳鱼时遭遇严重短斤少两:实际重量2.3斤,商家却显示2.95斤,短少比例超20%。
 
  贡井区消委会联合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消费者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完整,现场复称也证实短少事实。但在扣押涉案电子秤后,用标准砝码称重却显示正常。商家以“按错金额”“秤具未检定可能失误”为由搪塞,仅同意退货退款,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消委会转换思路,通过释法明理,向商家明确指出事件对其声誉的潜在严重影响,强调其配合程度将影响行政处罚裁量,并警示可能面临的信用惩戒与法律后果,引导商家依法合规经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最终,商家同意退赔消费者500元,并主动交代作弊手法:在电子秤开机后输入数字密码进入作弊模式,通过按键虚增重量。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立案调查,责令更换合格计量器具,并处罚款1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及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增加赔偿)的规定,以及《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准确度)等规定,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与行政处罚。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贡井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五
 
  一副菜单,两副面孔
 
  大安查获“宰客”黑手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7日,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大安区某餐馆就餐时,发现商家使用“阴阳菜单”区别对待消费者,本地居民与外地游客获取的菜单价格存在明显差异。问题被发现后,商家不仅未及时纠正,还继续按高价菜单向游客收费且出言不逊。接到投诉线索后,大安区消委会快速响应,立即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餐馆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馆确有两套菜品名称相近、样式相似,但价格不同的菜单。经详细比对,两套菜单中素菜平均价差为3元,荤菜则有5-10元不等的价差。
 
  经查,商家为应对节假日、寒暑假经营成本增长,准备了两套价格不同的菜单,平时使用低价菜单,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则使用高价菜单。但寒暑假期间,熟客进店就餐时商家会给予一定优惠,按照低价菜单的价格进行结算。游客李先生一行在该餐馆的消费按照高价菜单结算为93元,按照低价菜单结算为78元,双方因价格产生争议,商家实际收取了85元。经区消委会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7元。
 
  案例评析
 
  该行为同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禁止欺诈的规定,以及《价格法》中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区市场监管局也对商家进行了立案调查。该餐馆针对本地居民和游客使用两套不同价格菜单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规定,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其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提供单位:自贡市大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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