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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6-03-11 中国食品网2280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市场环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现将2025年度民生领域十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乌苏市某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5325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有关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青岛路某商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核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四名未成年人提供酒水,其中扎某分两次向当事人支付酒水共计136元。当事人已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元,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苏市某抓饭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制售腐败变质的牛肉串案

2025326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某商铺检查发现:当事人冷藏柜内存有正在销售的自制牛肉串共120串,执法人员现场感官判断有异味,且当事人现场仅能提供电子进货单,无法提供涉案牛肉串原材料的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经抽检该批牛肉串“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GB2707-2016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采购食品原材料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制售腐败变质牛肉串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乌苏市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范围生产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43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八十四户乡某合作社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辣椒酱74件(12/件)共计888瓶,经核实商品条码实际注册商品为滋养霜,且包装标签标注含有高蛋白,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已构成生产销售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064万元,并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苏市古尔图镇某商行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案

2025517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古尔图镇某商铺视频监控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菌类产品时除了售货员以外另有两名男性针对消费者进行诱导,期间一名男性购买一包菌类,但当事人的收款记录并未显示。当事人已构成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乌苏市某电动车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620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某电动车部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0辆电动自行车实物及随车产品合格证登记的参数结构简图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经委托检验,所检项目整车质量和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25万元1倍的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乌苏市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577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某加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211日共生产规格型号为:2050×0.010mm一类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217卷。经抽检该批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的规定。当事人以9/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退缴涉案款5.859万元。当事人已构成生产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859万元1.3倍的罚款7.616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乌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78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新市区街道某商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组织老年人免费理疗,并向老年人播放桦褐孔菌的药用价值的宣传视频,包括“按照疗程按照量,西药就可以停掉;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预防癌症”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仲善堂桦褐孔菌黑晶精粉仅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乌苏市某熟食加工店超范围使用“日落黄”食品添加剂制售卤肉制品案

2025711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有关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乌苏市某熟食加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使卤肉制品颜色光鲜亮丽、增加销售量,自20243月至2024113日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进行卤肉上色,以每公斤65元的价格进行售卖1392kg。当事人已构成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范围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黄195克;没收卤猪脸、卤猪耳共计5.7kg;没收违法所得9.0472万元,并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乌苏市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726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使用共享单车时被强制充值20元方可支付费用,实际消费仅2-3元,且无法申请退款。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设置不合理支付门槛,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及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立即整改支付流程,将小程序调整为“弹窗充值模式”,用户可关闭弹窗后按实际消费金额通过微信支付,无需预充值;经营者退还彭某20元充值款,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一键退款按钮,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十:乌苏市某洗车店消费纠纷案

2025810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在某洗车店洗车时,车辆空调出风口风片被损坏,商家拒绝赔偿,要求协调解决。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因证据不足,难以确定风片损坏发生于洗车前还是洗车后,为妥善化解矛盾,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到维修店核实,确认更换风片需650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承担300元,消费者承担350元,共同承担维修费用,投诉人表示满意。本案虽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责任,但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实、引入第三方评估、耐心调解,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柔性执法、化解矛盾的担当作为。(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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