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雷行动2026”启动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的主题,聚焦“群众最期盼解决、社会危害最突出、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集中”领域,查处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线,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七:巫某某经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网购全英文标识的食品,在小红书等平台宣传具有“提高性功能”“壮阳补肾”等功效,销售额逾100万元。涉案产品经检验,检出“他达拉非”成分,含量达278.470μg/g,属于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那非类、拉非类物质纳入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合江县公安局于2026年1月立案侦查。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复合型违法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社会危害突出。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微商隐蔽性网络交易模式的精准打击和对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类似“线上引流、私下成交、非法添加”的灰色产业链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八:叙永县某餐饮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5年10月11日,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对叙永县某派对餐饮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且未依法要求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明,即向未成年人提供了苏打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8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成功查办,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协同联动机制、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的务实实践。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后,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迅速开展现场检查、固定违法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实现了“线索移送—现场核查—依法处罚”的无缝衔接。本案的查处,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戒,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监管刚性。推动餐饮行业强化责任意识,将未成年人保护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信息来源: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