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敦煌市某特产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8月,经敦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抽检,敦煌市某特产店经营的枸杞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店购进上述枸杞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元。
案例二:敦煌市某水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敦煌市某水产店进行检查,发现55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5袋,罚款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