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敦煌市某美食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6月,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敦煌市某美食城进行检查,检查时在凉菜间操作台面调料储存区发现产品名称为港东沙拉酱1瓶(已开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企业资质和食品购销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瓶,罚款5000元。
案例二:敦煌市某蛋糕店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5年8月,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敦煌某蛋糕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在该店内货架上发现1盒大麻花已腐败变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腐败变质的食品1盒,罚款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