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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免罚轻罚新规2月1日正式施行

   2026-01-14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790
  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包容审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在2023年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携手,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升级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新规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23年规定实施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已累计办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件1.82万件,免罚金额超过5亿元,有效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新规重点细化了免罚轻罚的适用条件和有关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综合裁量和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以更精准的执法“标尺”惠及更广泛的经营主体。从原有的19条扩充至26条,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
 
  一是深化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新规更加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执法人员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督促当事人整改,引导合规经营。对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秉持包容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裁量,给予其必要的发展空间。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审慎适用免罚轻罚,确保执法既有“温度”又不失“力度”。
 
  二是厘清减轻处罚适用标准。针对实践中从轻、减轻处罚难以准确区分适用的问题,新规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内首次明确了区分两者的主要考量因素,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于不完全符合法定免罚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按最低罚则处罚仍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确保责罚相当。
 
  三是细化从轻减轻处罚具体情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多种情形,如“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等,新规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指引,增强了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统一。
 
  四是完善不予处罚裁量认定尺度。围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不予处罚的关键裁量因素,新规设定了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初次违法”的判定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被处理完毕之日起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时间界限和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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