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相关规定,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某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店铺购买的“新疆烧烤味粉”商品条形码失效。经查,当事人销售有一款“新疆烧烤味粉”外包装标注信息生产企业:鄂州市味好正食品有限公司,条形码编号:“6938748700156”。执法人员登录系统查询,上述条码“6938748700156”的生产商是鄂州市味好正食品有限公司,条码显示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和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商品之行为。应当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后立即使用符合规定的条形码,与举报人签订投诉举报撤销确认函,取得了举报人的谅解,主动召回产品,危害后果轻微。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符合《鹰潭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4.0版》关于免罚的情形,并参照《鹰潭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之规定,鹰潭市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品条码如同商品的“身份证”一样,其反映商品的具体信息,具有唯一性。商品条码未经注册不可被任意使用,任何伪造、冒用、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行为将被行政处罚。
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平时可使用“条码溯源”微信小程序确认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外包装标注的信息是否一致,若需要消费者维权,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把握执法尺度和传递法治温度中找到最佳结合点,更多地采用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方式及时纠正,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