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全市办理包容免罚案例349件,免罚金额1093.67万元,现发布第4批包容免罚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彰显执法力度与温度,既严守法律底线,又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空间,引导市场主体合规整改,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一:峡江县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14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日常检查发现,某副食店货架上摆放的预包装食品香葱肉松味面包共计1.35kg已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7日,保质期120天)。经查,该批面包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2日以20元/kg的价格购进,销售价为26元/kg,货值金额 35.1元,因当事人未售出该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故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清晰说明食品进货来源并提供票据,涉案货值金额较低;经教育提醒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全面排查待售商品完成整改,且无相关投诉举报,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免罚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峡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吉安市某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吉安市某商店小米椒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小米椒货值金额120.57元,违法所得157.87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涉案来源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案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三:永新县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8日,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新县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其店内经营的海南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海南蕉于2025年4月17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某水果批发行购进的,进货数量10kg,销售单价9.36元/kg,涉案金额共计93.6元。涉案香蕉已全部卖出,违法所得共计93.6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首违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案例四:永丰县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1日,永丰县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S1425-341410029)1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7月29日购进的小台芒(优惠),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某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了10kg小台芒,货值金额99.6元,并于购进当天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99.6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供应商提供的手写供货单、涉案批次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整改,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收到消费者的相关反馈,也未收到县域内因涉案产品产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食源性疾病反馈,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免罚规定,永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五: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在吉水县某百货购进2桶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单价56元/桶)和1桶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单价65元/桶),总购货款177元。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桶身的标签上标明有: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配料:大豆油(94%),葵花籽油(5%),玉米油(1%),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生产日期:20250704,保质期:18个月;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桶身的标签上标明有: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配料:大豆油(90.0%),菜籽油(10.0%),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菜籽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油菜籽,生产日期:20250819,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从2025年9月23日开始使用其购进的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和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用于食堂烹饪菜肴,至2025年9月25日止,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已使用完一桶,剩余一桶开盖使用还剩十分之一,金龙鱼菜籽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已使用完。当事人使用转基因调和油进行食品加工经营未进行标示。因当事人食堂没有单独收费,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17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其经营上述转基因食品的情况张贴了1份告示进行了显著标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之规定,构成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考虑到当事人实际为村委会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旨在解决附近村民养老难的问题,只收取运营成本价,基本没有盈利。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