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彰显市场监管执法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工作,坚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公布2025年第二期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柳南区某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柳南区某百货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绿豆饼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广西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广西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黄肉姜等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货值金额小,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柳江区某生活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柳江区某生活食品商店销售的饮料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小,且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后果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立即自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九、融水县永乐镇某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融水县永乐镇某日杂店销售的“龙岩花生(贝淇)”等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经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小,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后果轻微,同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立即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助推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