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查处某超市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案
2025年3月4日,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查处某水产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废止“QS”标志的预包装食品案
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追溯查办上游供货商某水产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废止“QS”标志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外包装标注“QS生产许可”字样和“生产许可:QS3701-1101-1394”字样的鱿鱼串一箱(10包/箱),货值金额300元。当事人采购于一名上门推销游商,购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召回涉案食品,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