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统一部署,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围绕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幽灵外卖”、食品违法广告等重点,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某未取得许可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皮冻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肉皮冻市场进行日常检查,在操作现场发现1袋已经拆封使用的明矾。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汪某某自2024年9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肉皮冻,并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复配防腐剂。据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肉皮冻中铝的残留量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可能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查办此类案件能有效遏制无证生产、超范围滥用添加剂等乱象,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从而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北辰区某小吃店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经查,该店属于固定食品制售摊贩,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平台上的餐饮服务数量庞大,监管难度高。网络餐饮服务的特殊性使得消费者难以直观判断经营者的资质状况。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许可并公示相关信息,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有力维护,也有助于净化网络餐饮环境,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信誉,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当事人某食品店在小红书平台宣传“抗炎、提高D谢”的情形,涉嫌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开设店铺,该店铺内有“戒暴食代餐粉”这款产品,涉嫌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依据,为虚假内容,涉嫌虚假商业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直播电商近年来发展迅猛,在促进消费、丰富供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虚假违法广告泛滥也让不少消费者上当受骗。市场监管部门严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放心消费、构建良好消费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食品及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