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百色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铁拳·桂在真打”专项执法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德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保县某糕点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速览
2025年5月29日,德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糕点店待售的凉粽进行抽样检查,并委托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硼酸”项目进行检测。6月16日,该局收到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批次凉粽的硼酸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的要求。经调查,当事人为改善凉粽的黏性和口感,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硼砂,并将产品对外销售。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涉案凉粽200个,售价每个2.5元,销售总额为5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规定。同时,由于硼砂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典型案例,添加硼砂到食品中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还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二: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案
案件速览
2025年7月,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酒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配制酒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网店购买玛卡、枸杞子、肉苁蓉、锁阳和已经生产好的蒸馏酒泡制灌装成玛六酒?[配制酒],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配制酒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配制酒,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属于中药材的锁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 没收涉案的违法产品;3.罚款1.7万元。
典型意义
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为药品的成分和剂量并未经过食品安全评估,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或导致过敏反应等;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可能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影响消费者的信心。
案例三: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业科技(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城东大道店擅自在缺碘地区从事非碘盐销售案
案件速览
2025年7月8日,右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商业科技(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城东大道店进行核查,发现在该店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摆放有“青海湖盐(未加碘食用盐,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50325,保质期:五年)”21袋、“青海湖盐(未加碘食用盐,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250424,保质期:五年)”46袋、“莫顿牌未加碘精品盐(食用盐,净含量:737克,生产日期:20230907,保质期至:20280907)”1罐、“莫顿牌未加碘精品盐(食用盐,净含量:737克,生产日期:20231009,保质期至:20281009)”3罐、“莫顿牌未加碘精品盐(食用盐,净含量:737克,生产日期:20241125,保质期至:20291125)”10罐、“生态岩盐(未加碘食用盐,净含量:680g,生产日期:2023/09/11,保质期:五年)”1罐、“生态岩盐(未加碘食用盐,净含量:680g,生产日期:2023/10/18,保质期:五年)”7罐,上述产品外包装均有“未加碘”字样标识。当事人未取得无碘食盐定点供应的资质,在经营场所销售“青海湖盐”“莫顿牌未加碘精品盐”“生态岩盐”等未加碘食用盐,其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在缺碘地区从事非碘盐销售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在缺碘地区从事非碘盐销售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53元;3.罚款801元。
典型意义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百色属于缺碘地区,擅自在缺碘地区销售非碘盐违反相关法律。本案是一起食盐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案件警示食盐经营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守法经营。
案例四: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田东县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案件速览
2025年7月3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田东县某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圣特爱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注册号。执法人员于7月9日赴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及仓库中存放有无注册号的“圣特爱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规格360g,批号250108A1)及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规格400g,批号250106A1),合计15罐,标价为298元/罐。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从义乌鑫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共16罐,货值总额为4768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1罐,违法所得298元。上述产品均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98元;3.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专为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设计的营养支持产品,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及临床效果均受到严格监管。我国对该类食品实施注册审批管理,明确要求以网购保税方式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特殊需求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