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校园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涉校食材配送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案
2024年11月15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贵安新区某涉校食材配送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向学校配送的半干米粉不能提供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11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8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对向学校配送的半干米粉、猪肉等食品的相关票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采购的部分猪肉仍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黔西南州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及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2025年4月23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兴仁市某小学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内墙体发霉,冷冻柜卫生差,冷藏柜温度显示面板损坏,厨房排风扇纱网破损,散装食品(白糖、干粉丝)贮存位置无任何标签标识、进货查验不到位,菜刀生锈,菜板发霉,装辣椒油的桶外壁油污多,留样不规范等多个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2025年5月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校对上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食堂操作区内仍存在散装食品(白糖)贮存位置无任何标签标识、墙体发霉、冷藏柜显示温度的指示面板损坏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黔西南州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0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寄来《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兴仁市某中学使用的美人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黔西南州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4月2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某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原料存储间内的预包装食品“黄豆酱油”生产日期标识为3月26日,未按要求标识生产年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黔西南州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龙县某中学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安龙县某中学送达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寄来《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使用的豆浆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黔西南州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食堂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案
2025年3月12日,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望谟县某小学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卫生不清洁,墙壁、门窗、地面有积水、油污、污垢,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4月15日,望谟县“校园餐”管理排查联合检查组再次到该校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地面积水较多、蒸饭间墙皮脱落、厨房内大部分纱窗污垢较多等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案
2025年3月7日,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水城区某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安全总监未办理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该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3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食品安全总监仍未办理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制售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5年4月17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乌当区某集中用餐配送单位4月16日配送至乌当区某学校的学生餐中吃出异物。乌当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经查实,当事人在加工制作菜品时,从业人员对待加工的食品原料清洗和检查不到位,致使配送至学校的餐食中混入异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九、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案
2025年3月26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六枝特区某中学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加工场所存在环境卫生不整洁等问题。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存在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学未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案
2025年4月17日,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赫章县某小学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然不能完整提供食堂《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表》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工作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 | 餐饮监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