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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12-17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910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年以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案例一
 
  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北龙火锅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11月4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港路北龙火锅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服务人员推荐的菜品过多,导致顾客用餐后大量剩余且未提醒顾客合理打包,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饭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行为。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秦皇岛市海港区威格(秦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11月4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格(秦皇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大厅发现大量剩余菜品,经调查该店服务人员在顾客就餐后没有提醒顾客合理打包剩余菜品,造成了明显浪费,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饭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行为。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街道深河家园养老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0月30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发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街道深河家园养老服务中心,存在开展餐饮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2025年11月11日前改正。
 
  案例四
 
  抚宁区卓越板面馆未按照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14日上午9时,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营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大新寨镇卓越板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厅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月15日下午3时,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案例五
 
  抚宁区潘记小吃部未按照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6日上午10时,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守营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潘记小吃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月9日上午9时,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案例六
 
  抚宁区秀福小吃部未按照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21日上午10时,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榆关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榆关镇秀福小吃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11月24日上午9时,经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大厅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信息来源:餐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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