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山东省也出台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及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现以反餐饮浪费为专题,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口福人家餐饮经营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9月16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口福人家餐饮经营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2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均霞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8月5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均霞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4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均霞快餐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履行提示提醒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芝罘第二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8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唐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芝罘第二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8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就餐人员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四、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牟平区亿达油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6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牟平区亿达油饼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6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管职责,对位于牟平区观水镇驻地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菜单标注份量提示,并要求服务人员主动引导适量点餐。
五、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源麦甜烘焙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6月25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源麦甜烘焙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5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牟平区缘林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11月6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牟平区缘林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6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管职责,对位于牟平区观水镇驻地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菜单标注份量提示,并要求服务人员主动引导适量点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