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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2025-12-15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40
  射洪市文某经营
 
  未按规定检疫鲜猪肉案
 
  2025年6月1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后,对射洪市官升镇市场一猪肉摊位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鲜猪肉18.19kg,猪胴体上面未见检验、检疫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经进一步调查,涉案鲜猪肉是当事人前一天在射洪市洋溪镇一农户家以1900元价格购买的生猪,自行宰杀后对外销售,该批猪肉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鲜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鲜猪肉18.19kg;2.没收违法所得436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436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源于群众电话投诉,执法部门快速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成效,回应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推动“监管部门主导、社会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主动公示检验检疫证明,杜绝销售未经检疫、来源不明的肉类产品。
 
  大英县某羊肉串店
 
  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案
 
  2025年3月19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大英县某羊肉串店在美团APP销售的“烤小串牛肉一把”产品描述为牛肉,实际疑似是鸭肉。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精品小串”10把(20串/把)。经进一步核实,该产品在其网店的食品名称为“烤小串牛肉一把20串”。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查实的销售金额共计165.0元。后经执法抽检,上述“精品小串”检测为鸭肉成分。当事人将鸭肉小串宣称牛肉小串在美团APP进行展示和销售,网店所标注的食品信息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16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查办取得了显著治理成效与积极社会影响。从行业治理来看,案件以点带面形成强力震慑,向餐饮行业释放了“诚信经营”的明确信号,倒逼同类经营者自查自纠,规范食材标注、宣传话术等经营行为,有效遏制了餐饮行业虚假标注、以次充好等乱象。在社会层面,案件通过公开通报强化了普法效果,让消费者明晰维权路径,也让经营者知晓违法代价,增强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和公平交易的关注。
 
  大英县某卤菜店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案
 
  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英县某卤菜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场所现场查获2瓶瓶身标识名称为“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9”(日落色,净含量/规格:500g)的食品添加剂。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为了让卤制出来的牛肉颜色上更黄亮一点,看起更有食欲一点,无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关于日落黄使用范围的规定,违规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制售卤制牛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元、没收2瓶“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着色剂 配方9”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行业治理层面看,该案件的查办向卤制品及餐饮行业释放了“添加剂使用有红线”的明确信号,倒逼同类经营者严格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遏制了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乱象。从社会层面看,既让消费者明晰了添加剂滥用的危害与维权路径,也让经营者认清了违法代价,推动凝聚了“非必要不添加”的行业共识与社会共治氛围。
 
  安居区某购物广场
 
  销售腐败变质肉制品案
 
  2025年5月31日,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安居区某购物广场购买的三黄鸡有异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后经现场检查核实,涉案的三只三黄鸡异味明显,当事人现场对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及实物进行了确认。
 
  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三黄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居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肉类属于易腐败变质食材,对储存、查验等环节要求极高。该案的查办明确传递出销售者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合规储存等义务,杜绝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警醒各类食品经营主体不能心存侥幸,必须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采购、储存、销售全流程,否则必将面临法律追责。同时,该案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当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保留好购物小票、涉案实物等关键证据并进行投诉举报,是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信息来源:食品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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