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食安办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2025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平台外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平台外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快餐店(入网餐饮服务单位)购进的预包装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2025年3月17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快餐店购进的跃进熟葵花籽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七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杭锦后旗陕坝镇某快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购进的跃进熟葵花籽油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
02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某牛肉面店(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案
2025年3月25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乌审旗某牛肉面店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小吃店(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6月11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乌拉山镇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其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5000元。
04
通辽市扎鲁特旗某饭店(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冷荤制品案
2025年6月3日,通辽市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饭店检查中发现,该店在外卖平台上未经许可经营冷荤类制品(香辣手撕猪心(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05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某酸菜鱼店(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6日,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磴口县某酸菜鱼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使用过期藤椒油,在就餐区冷藏柜中售卖无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的酸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无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的酸奶,并罚款8000元。
06
阿拉善盟某外卖平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信息更新案
2025年8月18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盟某公司准旗分公司(某外卖平台)检查时,发现平台上部分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活动主页面公示的信息未及时更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