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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5-10-22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570
  2025年,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和“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商标权益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公布如下:
 
  03
 
  张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6月19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起诉的检察意见书后,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名下无经营实体,于2022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从他人处接手一烟酒商行从事经营活动,为该店铺实际经营者。2024年11月以来,当事人在该商行内收进岳某某(系其丈夫)送来的其灌装生产的76瓶白酒,并摆放在店内销售。上述酒品的外包装箱和包装盒及酒瓶标签上标示有“五粮液”“五粮春”“国窖”“剑南春”字样。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酒品均为侵权商品。截至2024年12月12日,当事人已售出侵权“五粮春”酒7瓶,其余涉案酒品被依法扣押,违法经营额38189.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岳某某灌装生产的涉案酒品已被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麟游县某超市销售侵犯“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茶叶案
 
  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铁盒外包装标有品名为“龙井绿茶”字样的某品牌茶叶3盒,原料产地为浙江省丽水市,与“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商标近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品牌授权许可、合同等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没收涉案商品的行政处罚。
 
  05
 
  榆林市榆阳区某生羊肉店销售侵犯“陕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头标有“横山精品羊肉”,玻璃门标有“横山羊肉”,店内发现“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横山羊肉)”等标识的包装箱56个。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羊肉产地不仅有横山区,还有榆阳区。当事人突出使用“横山羊肉”和横山羊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与“陕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商标近似,不能提供“陕北横山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箱、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06
 
  商洛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散装粉丝标签上标注有“龙口粉丝”字样。经查,该批次粉丝并非“龙口粉丝”,不具备相应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格。当事人在产品标签上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字样,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品质、质量及来源等造成混淆误认,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商品货值较小,未发现明显社会危害,参照《商洛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认错认罚从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洛南县市场监管局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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