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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局公布第三批“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2025-10-22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4490
  为持续深化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服务性执法,2025年5月21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免罚情形认定、免罚流程及后续监管要求。截至9月30日,全市办理包容免罚案例233件,免罚金额778.6万元,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第三批包容免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万安县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15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待售产品的货架上检查发现有3袋盼旺布蕾烧蛋糕,已经超过保质期3天,未和其他合格产品进行区分放置,也未下架处理,仍然在货架上待售。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称重涉案面包共计0.192kg,售价为17.6元/kg,共计3.38元。涉案过期食品系当事人从吉安市某商行购进,能够提供相关的采购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真实的销售记录,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认定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3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没有行政处罚记录,属于首次违法。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凭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低,案发至今没有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况且当事人已全面清理并下架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免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典型案例二:吉安市井开区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6日,井开区分局收到当事人购进的香梨,经检验检测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3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经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梨货值金额193.95元,违法所得193.9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该批次香梨售出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并对此次事情进行反思和自行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办案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杜绝此次情况的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四:泰和县马市镇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从泰和县某商行以15元/箱的价格购进1箱(50包/箱)豆角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保质期常温阴凉下6个月),并以0.5元/包的价格放在当事人的货架上销售,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4月16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还剩待售的11包上述豆角干,已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为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货值金额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规定的免罚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和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推进机制的通知》(赣市监法〔2023〕2号)文件精神,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并让当事人签订承诺书。
 
  典型案例五:遂川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0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对当事人经营网店经营地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案涉产品标签未标示具有功能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1.4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了调查,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系初次违法,无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6的全部免罚条件的规定,符合该清单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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