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两年前,消费者江女士在新北区某婴儿用品店参与了一项“奶粉买五送二”促销活动,支付2500元后,共获得7罐奶粉的提货权益(其中5罐为正价购买,2罐为商家附赠)。考虑到婴幼儿食量变化及储存条件限制,江女士与商家约定,未提货的奶粉可暂时寄存于店内,根据需要分批领取。
截至近期,因孩子转段食用其他配方及喂养频率调整,江女士两年间仅先后提取3罐奶粉,剩余4罐(含2罐赠品)仍存放于该店。此时,商家因经营调整即将闭店,遂通知江女士尽快取回剩余产品。江女士认为,自己已支付全款,剩余奶粉既已不具备继续提货的条件,商家也因闭店无法继续履行寄存约定,因此希望将剩余奶粉按合理方式折算为现金退还。而商家则以“赠品不予折现”“特价活动不退”等理由拒绝其诉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江女士遂向新北区消费者协会奔牛分会寻求帮助,请求协调退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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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江女士的投诉后,依法介入本次纠纷调解。经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审阅相关凭证,工作人员确认江女士两年前支付2500元购买5罐正价奶粉并获赠2罐,总计7罐,目前尚余4罐(含赠品2罐)未提取。
调解过程中,消协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明确指出:经营者因闭店无法继续履行寄存约定,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其已支付但未实际消费部分的款项。本案中,消费者支付的2500元货款,是基于“买五罐送二罐”这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促销方案的对价,从而获得了共计七罐奶粉的提取权。因此,正价购买的奶粉与获赠的奶粉作为整体促销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具有同等规格和品质,在计算退款时应当被视为具有同等价值。商家的退款责任应覆盖其尚未交付的全部奶粉(共计4罐),并按比例折算退款金额。
经消协人员多次沟通和耐心释法,商家最终认识到,因其闭店无法继续履行寄存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务实协商。商家提出,鉴于最初的交易已包含“买五赠二”的优惠且总价又打了折扣,希望就退款方案达成一个平衡的处理办法:对未提取的正价商品部分予以全额退款,对未提取的赠品部分则酌情予以经济补偿。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由商家一次性退还江女士1056元,江女士对此表示接受。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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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江女士与商家约定奶粉可寄存并分批提取,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因商家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商家应当就未提供商品部分承担退款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中关于附义务的赠与的规定,虽然消费者未单独为赠品付款,但获得赠品是以购买指定数量商品为条件的。因此,在解除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恢复原状。消费者需要返还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赠品),如果无法返还,则应折价补偿。这正是之前分析中,赠品需要计算价值并扣除或退还 的核心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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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新北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寄存方式购买商品,尤其是母婴、食品等有时效性产品时,请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商品的规格、数量、提取期限及售后处理方式。务必妥善保管好付款凭证和合同文本。
若因商家闭店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寄存协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全部未提取商品对应的款项。基于此,对于促销活动中附赠的部分,其价值已包含在消费者支付的整体对价中,故应一并折算退款。赠品的计价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可参照市场公允价格或按价值比例分摊计算。
最后,增强防范意识,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进行消费,避免一次性预存大额资金,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常州新北区消费者协会 张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