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于10月8日公布实施。自《决定》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决定》,牵头有关部门做好餐饮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处理,全力做好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
共对64家农贸市场、8家场内经营户
以及643家餐饮单位
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行为
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1:受警示主体——餐饮单位
10月8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蓬江区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卫生环境不整洁,地面有散乱的垃圾、积水,店内无相应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未及时消除病媒生物基孳生条件等问题,该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规定。
处罚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等规定。
典型案例2:受警示主体——农贸市场开办(管理)方
10月11日,台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台山市某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市场管理方未能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和落实防控措施,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10月14日,经复查未能按期改正,该局对市场管理方依法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
处罚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
典型案例3:受警示主体——场内经营户
10月9日,鹤山市市场监管局对鹤山市某农贸市场的经营户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户存在未能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等问题,该局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规定。
处罚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等规定。
防疫不松懈,责任要扛牢!全市市场开办(管理)方、场内经营者、餐饮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切勿心存侥幸,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把好防疫关口,全力阻断疫情扩散传播链条。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监管执法力度,对防控不力、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