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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老年人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2025-10-15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780
  今年以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老年人保健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保健类产品市场“坑老”“骗老”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一
 
  嘉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7月24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起在经营场所内采取会议营销形式销售激光中频电治疗仪,宣传其销售的激光中频电治疗仪具有“打通微循环,净化血液,活化细胞,调理人体的植物神经,提高人体免疫力,消炎镇痛,分解脂肪,美容美体的功效,所有的慢性疾病通通都可以调理以及治疗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高尿酸、胃炎、胃溃疡、肾炎、肾病、糖尿病、冠心病、低血压、脂肪肝、肝囊肿、肝炎、失眠等疾病的疗效。”但实际上,当事人所售的商品仅有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炎症消散和镇痛作用。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对科技产品缺乏充分认识,将激光中频电治疗仪鼓吹成治疗神器,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欺骗。该行为不仅让老年人损失财产,更严重的是诱导部分老年人替代正规治疗,对老年人生命健康构成造成直接损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
 
  嘉兴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9月4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采取会议营销形式销售“康某生”牌场能电脑治疗仪,宣传其销售的场能电脑治疗仪具有“激活细胞,净化血液,促进血液循环,调理植物神经,抗炎,镇痛,促进消化功能,治疗高血压,便秘肠胃病,肩颈腰腿疼,神经衰弱失眠,糖尿病,心脑血管病,风湿骨病,前列腺泌尿,肾病等疾病”的功效。但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场能电脑治疗仪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原发性Ⅰ期高血压病及肩周炎、骨关节退行性病变引起疼痛的辅助治疗。”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对科技产品的陌生感,用“高科技”的名片来包装普通电疗仪,并在封闭的讲座环境中实施洗脑式营销。该行为虚构了产品效果,既误导老年消费者,又延误疾病诊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
 
  海宁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9月1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在店内以播放视频讲座形式宣传“康某生”牌场能电脑治疗仪。在视频中,当事人宣称“理疗不针对于哪一种疾病”,可对“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等疾病全方位的进行调理”。上述宣传内容擅自扩大了适用疾病范围(增加高血脂、高血糖等),并模糊和夸大了产品功效(将“辅助治疗”夸大为“全方位调理”)。另外视频中还宣称“理疗对人体没有任何的成瘾性、没有任何的依赖性、没有任何的毒副作用”、“目前科技含量最高效果最好的一款仪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根据和来源。当事人将其经营的医疗器械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神器,会误导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使其轻信基础疾病可被调理,从而贻误正规治疗,轻则损失钱财,重则危及生命健康。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
 
  嘉兴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9月22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采取会议营销形式,使用自己制作的PPT,对其销售的西洋参进行宣传,宣传上述西洋参具有“西洋参具有抑制血小板凝聚,抗动脉粥样硬化的功效……夏吃西洋参,百病不缠身等功效”、“适应症:凡是有失眠,便秘,肠胃疾病,气虚血虚,肺部疾病,支气管炎,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低血压,糖尿病,高血脂,心脏病等等),以及抗氧化,抗衰老,抗肿瘤,增强免疫力,代谢调节等等问题都要喝西洋参。”等效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依据来源,该行为虚假放大产品效果,误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并无治疗效果的产品,延误疾病诊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价格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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