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活动主题为“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并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辨别能力,温岭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洪某云等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阿齐沙坦、吲哚美辛等成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群众在洪某云经营的门店购买宣称治疗风湿、腰椎颈椎疼痛的固体饮料及压片糖果,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经送检,固体饮料“复合本草粉”检出醋酸泼尼松和吲哚美辛成分(分别属于激素类药品和抗炎镇痛类药品),另一款压片糖果“人参蛹虫草”检出新物质阿齐沙坦成分。 当事人经营含有药品成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
查处结果
2022年7月至9月期间,专案组开展跨省异地侦查,开展全链条打击,一举捣毁以陈某伟为首的非法添加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等药物成分的食品生产窝点和整个销售网络,捣毁生产加工窝点7个,移送审查起诉24人,24人均已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开展包括营销非法添加类食品在内的诈骗行动,严重威胁老年人的生命安全。本案获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市场监管、公安系统通力协作,强化行刑衔接,最大程度肃清非法的生产窝点、销售网点,成为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入选全国食品安全执法稽查十大优秀案例。
案例二
轩某辉等人生产、销售以固体饮料冒充乳粉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一名消费者称其在网上购买到假冒伪劣的俄罗斯进口驼奶粉,经查,快递单上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办案人员循线追踪,查获制假售假窝点。经送检,当事人生产的6款奶粉均未检出羊、骆驼动物源性,蛋白质含量远低于标签标注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且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查处结果
办案组跨省追缉,共捣毁生产加工黑窝点1个,销售网点5个;查扣假冒伪劣成品奶粉2.1吨,制假原料1吨,制假设备6件,涉案金额超800万元。2025年,案犯5人已被法院判决,主犯轩某辉被判有期徒刑7年。
典型意义
本案“黑作坊生产+直播带货+流动会销”的作案模式,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案件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公安、邮政部门形成优势互补、行刑衔接的联合办案机制,辗转5个省、市,仅用2个月不到时间便闪电破局,是跨部门、跨区域高效协作办案的典型范例。该案例入选全国食品安全执法稽查十大优秀案例。
案例三
周某龙等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工业染色剂的小黄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群众举报集市日菜场临时摊位销售“染色小黄鱼”,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到涉案场所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周某龙、颜某青、周某明、郑某兵所售染色小黄鱼含有严禁用于食品的工业染色剂碱性橙Ⅱ成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查处结果
本案共查扣染色小黄鱼186.26斤、染色梅童鱼93.76斤,已对6名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非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急性、慢性中毒,甚至存在致癌风险,早在2008年就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本系列案的查办有力彰显了行刑衔接机制的司法威慑,极大震慑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清晰传递“莫伸手,伸手必被严惩”的信号。
案例四
某美容店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1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某个体美容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盒全英文标识的糖果食品,未标注中文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送检。经检验,该糖果食品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属已被国家禁用的药物。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4月2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个体美容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温岭市公安局处理。目前,本案已起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作为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常被非法添加于“减肥、瘦身”类食品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紧扣国家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全力守护民众饮食安全。
案例五
某农贸市场经营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咸菜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6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首次对某农贸市场内一摊位销售的咸菜开展监管快检,试剂显示结果为阳性,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咸菜、当场销毁,并立即对该咸菜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抽样样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查处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没款3112元。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向公众告知潜在安全风险。
典型意义
快检能够以较短的时间周期和较低的成本投入,快速筛查出食品中潜在的不合格批次。监督抽检作为法定程序,其结果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准确性。监管快检与监督抽检优势互补、协同增效,共同构建“高效筛查-精准验证-科学处置”的监管闭环。
案例六
陈某珍小吃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3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温岭市太平陈某珍小吃店销售的刀切甜馒头、开花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至案发,上述馒头共计销售900个,货值金额共计900元。
查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没收用于制作馒头的复配甜味剂,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3100元。
典型意义
“甜蜜素”是食品行业中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但在包子、馒头等发酵面制品加工制作过程中,不得使用甜味剂。本案中,当事人因顾客反映馒头不够甜便添加甜味剂改善口感,反映了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为此要加强从业者法律培训与消费者风险教育,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案例七
某餐饮店“幽灵外卖”无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当事人受让了一家小吃实体店及其外卖店铺(营业执照已注销),当事人发现外卖店铺依旧能正常接单,于是,当事人在明知店铺上传的营业执照已注销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在该店铺上继续经营。
查处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等相关规定,2025年4月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幽灵外卖”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中,餐饮店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开展外卖业务,给消费者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有效遏制“幽灵外卖”蔓延。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综合应用联合执法、信用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