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昌府区某酒水销售店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2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销售店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转办关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某酒水销售店涉嫌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线索。经查,该酒水销售店销售的军中茅台和军中五粮含“军中”特定含义字样及虚假内容,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昌府区某火锅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5月2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昌府区某火锅店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火锅店制售的驴肉大包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3月13日,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抽检驴肉大包的《检验报告》(No.2025S02002R2),检验报告数据显示“驴源性成分CT=18.50、猪源性成分CT=19.14(详见《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昌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昌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涉案物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6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晟祥斋®牛软肋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4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0KG)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晟祥斋®牛软肋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进货销售清单及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4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昌府区某牛肉拉面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7月2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昌府区某牛肉拉面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牛肉拉面店的标称外购的胡萝卜、辣椒进行了抽检。2025年6月2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