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餐厅在餐饮食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和医疗用语案
2025年7月2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在餐饮食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和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38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0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餐厅检查。经查明,截至2025年4月20日检查发现时,该餐厅餐饮活动中发布的宣传广告用语中,含有预防治疗疾病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某店在食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案
2025年7月7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在食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处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店检查。经查明,该店在店内发布的黄焖鸡米饭广告用语中,含有疾病预防治疗的目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某车行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销售电动车案
2025年7月4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销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5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某车行检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未严格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记录,未严格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该车行违反了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销售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某加气站使用不合格且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7月14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气站使用不合格且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5#压缩天然气加气枪流量计,并处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8日,乌苏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对某加气站在用加气机进行周期检定时,发现该加气站正在使用已报停且不在检定周期内的5#压缩天然气加气枪。2025年4月29日,经乌苏市市场监管局质量与计量检测所对5#压缩天然气加气枪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不合格。该加气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且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