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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驱蚊类产品农药广告规范指导

   2025-08-13 中国食品网7070
  随着夏季气温升高,驱蚊花露水、蚊香等驱蚊杀虫产品迎来销售旺季。具备防蚊驱蚊功能的“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产品,均属于农药范畴。为规范农药广告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就农药广告,尤其是驱蚊产品广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以下提示:
 
  1.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农药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
 
  2.发布驱蚊类产品广告,应当明示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3.驱蚊类产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
 
  4.驱蚊类产品广告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驱蚊类产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6.驱蚊类产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承诺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供稿:乌苏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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