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承诺制度是市场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春伊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是健全以信用为基础、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营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通过强化经营主体诚信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本次信用承诺行动,明确了经营主体对依法守信经营、就其产品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信用修复等主动向社会发布声明或公开承诺,保证践诺履约;承诺事项范围:经营主体在质量奖申报、知识产权、信用修复、公平竞争、食品、特种设备、价格、诚信消费、诚信计量、企业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等方面主动公示信用承诺;鼓励经营主体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新疆)年报系统“信用承诺”模块或“丝路有信”新疆企业信用码中录入、公示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实施信用承诺事项履行核查职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监管等方式对各类经营主体践诺行为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并将信用承诺以附件文本模板、事项目录方式向社会公布。
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隋新义说:“信用承诺的管理及应用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履行信用承诺的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可采取实施服务通道、享有优先权、享受政策扶持等守信激励措施。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经营主体,有关部门可采取纳入监管执法、纳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公示失信行为、不再适用信用承诺方式、实施从严管理等失信惩戒措施。经营主体信用承诺以文本模板式推行,对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杜志锋、刘丽丽、安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