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了一起涉及条形码违规使用的案件。此前,有消费者投诉称,购买的有机玉米(条码6934368700743)存在条形码与实际经销商不符的问题。该商品标识的委托商为乌苏市某C公司,生产商为乌苏市A公司,而条形码实则属于B有限公司。
经过调查,市场监管局发现C公司确实使用了B有限公司注册的条形码进行生产销售,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此违规行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C公司做出了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隋新义说:“条形码在商品流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快速获取商品信息,实现商品追溯,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而冒用商品条码则会导致消费者及相关销售环节对商品来源及相关信息产生混淆,侵害商品条码专用人权益,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对于使用他人条形码生产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予以打击和处罚。”(杜志锋、张萍、秦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