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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使用他人条形码生产商品零容忍!

   2025-01-07 中国食品网5720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信件,称其购买的有机玉米(条码6934368700743)系被投诉人新疆乌苏市某公司委托生产。该产品标示,委托商: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生产商:乌苏市A公司;经销商:B有限公司。该产品商品条码6934368700743系B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且有效,要求依法赔偿、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协查管理系统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商品条码协查,经协查,商品条码:6934368700743为B有限公司注册并有效。当事人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使用他人条形码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室副主任王艳敏说。
  
  经调查,当事人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31日,主营农业种植、销售及存储,有机农业的开发。2024年1月1日,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与乌苏市A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负责提供包装材料及产品销售,乌苏市A公司负责按照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提出的生产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加工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8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商品条码6934368700743的佳农牌“有机玉米”,现场提取了当事人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与乌苏市A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1份;在乌苏市A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商品条码6934368700743佳农牌“有机玉米”(五彩甜加糯220g)包装袋400个,未发现该条码的佳农牌“有机玉米”成品。
  
  当事人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委托加工生产、销售的商品条形码为6934368700743佳农牌“有机玉米”共生产2000根,销售价格为2.5元每根,全部为B有限公司订单,已全部发货。
  
  当事人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已对该条形码产品开展下架、召回工作。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室主任刘涛说:“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使用他人条形码生产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使用他人条形码生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第一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序号(2)违法行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货值金额不满2万元的; (2)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1)责令其改正; (2)处以0.9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当事人新疆乌苏市某C公司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其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
  
  “通过扫描条形码,商家可以快速获取商品的相关信息,例如价格、库存量、生产日期等。通过条形码可以实现商品的追溯,从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当产品发生召回事件时,商家可以通过追溯条形码,及时找到问题所在,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品牌信誉度。冒用商品条码会导致消费者以及相关销售环节中对商品来源及相关信息产生混淆,侵害商品条码专用人权益,损害相关公众利益。”乌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隋新义介绍。(杜志锋、张萍、秦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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