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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餐饮服务环节油饼油条等食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3-10-10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8480
全县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环节油饼油条等食品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
 
  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及贮存、使用制度,确保购进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严格执行添加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在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时,要做到专柜存放,专册记录,配备专用计量器具,严格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铝的残留量≤100 mg/kg(干样品,以Al计)”的限量要求,计算加工制作油条油饼等产品时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填写《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说明》,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三、严格加工制作管控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按照规范进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倡导餐饮单位使用不含铝食品添加剂。
 
  四、严格食品安全自查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认真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相关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含铝添加剂使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情节严重、屡次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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