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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乌头类植物食用风险的预警提示

   2021-12-02 云南市场监管微信号10550
  玉溪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乌头类植物食用风险的预警提示

  (2021年第3号)
 
  随着天气逐渐转冷,我市部分地区居民在秋冬季节常有煮食草乌、附片等“进补”饮食习惯,乌头类植物中毒逐渐进入高发期。乌头类植物如草乌、附子、附片等均含乌头类生物碱,对人的心脏毒性大,可导致心律失常甚至死亡,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乌头类植物食用风险预警提示。
 
  一、乌头类植物具有很强的毒性
 
  草乌、附子、附片等具有较大的毒性,在《中国药典》(2015年版)中生川乌、生草乌为大毒。草乌的块根、种子、茎、叶、花全株有毒,尤以块根毒性最大。草乌的主要毒性化学成分是二萜类生物碱,按化学结构分双酯型生物碱、单酯型生物碱、氨醇型生物碱和其他类生物碱等。其中双酯型生物碱毒性最强, 是单酯型生物碱的5到10倍,是氨醇型生物碱的2000到4000倍。双酯型生物碱有:乌头碱、新乌头碱、次乌头碱等,其中乌头碱的毒性最强。人口服纯乌头碱0.2mg即可致中毒,3~5mg可致死,且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
 
  由于毒性极强,国务院制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且孕妇禁用,也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芨同用。同时,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专业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
 
  二、进食草乌、附子、附片中毒后对身体危害极大
 
  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乌头类植物中毒后主要表现为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心悸、四肢厥冷、血压体温下降、出冷汗、各种心律失常、心慌气短、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严重者出现昏迷、呼吸衰竭、心跳骤停、休克甚至死亡。
 
  三、生活中发生乌头类植物中毒的风险点
 
  一是烹制方法不当。我市部分居民有食用草乌“进补”的行为,但是,在家庭或邀约亲友共同煮食草乌时,绝大多数是直接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生草乌、附子,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中毒。
 
  二是食用剂量过大。《中国药典》和《云南省中药材饮片标准》规定,炮制后的(黄)草乌每日用量限于3—9克、附子3—15克。但是,加工者在加工草乌、附子等乌头类制品(如草乌炖鸡、草乌炖猪脚)时往往凭感觉和经验添加,或不按医嘱服用炮制的草乌、附子、附片等,食用剂量过大,极易发生中毒。
 
  三是误饮误服草乌泡酒或用酒冲服乌头类药物。民间有使用草乌泡酒/药酒治疗风湿和各种疼痛等疾病的现象,因草乌泡酒所用原材料为鲜草乌,泡制过程中乌头类生物碱等毒性成分未被分解破坏,且乌头类生物碱易溶于酒精,一旦误饮草乌泡酒或用酒冲服乌头类药物时,酒精可能会加速人体对毒素的吸收,更易导致中毒或死亡。
 
  四、如何预防乌头类植物中毒
 
  1.不采、不买、不卖,不私自加工、不参与、不聚众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2.如身体确实需要服用乌头类制品,应该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食用。
 
  3.家庭不要自制草乌泡酒或药酒,如有草乌泡酒一定要做好标签、标识并单独存放,防止误饮误服,且只能外敷、外擦用,不能当做普通泡酒、药酒饮用。
 
  4.不擅自饮用或邀请他人饮用来路不明、成分不明的泡酒或药酒。
 
  5.家中有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要做好标签标识,并妥善保管,防止误用误食。
 
  五、提醒广大市民
 
在进食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后,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措施,同时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不要自行处理和服药,就诊后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食用草乌的量,同时保存好剩余草乌(附子)样本,便于医生快速明确诊断,赢取救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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