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违法行为:
因2020年、2021年小麦市场价格高于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2020年三等小麦价格为1.12元/斤,2021年三等小麦价格为1.13元/斤)价格,未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三家公司已作出书面说明。
二、价格垄断行为:
经查看三家公司的购销合同、会议纪要等情况,没有发现有垄断行为。
三、计量违法行为:
三家公司粮食购销领域计量器具(数字指示秤、水分测定仪、谷物容重器)检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未发现计量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导各县级局对我市粮食购销领域相关企业开展好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相关调度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