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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小孢子灵芝类球蛋白的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草案

   2021-10-20 海关总署5910
  2021年9月15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布通知,拟修订《以基因改造毕赤酵母菌(Pichiapastoris)Ey72菌株发酵生产的食品原料小孢子灵芝类球蛋白浓缩液(Ganodermamicrosporumglobulin-like proteinconcentrate)的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草案,规定小孢子灵芝类球蛋白浓缩液供食品原料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即时定量聚合酶链反应(Real-timequantitativepolymerasechainreaction,qPCR)执行基因改造微生物转基因片段特异性检测的结果为阴性;
 
  (2)所含指示成分小孢子灵芝类球蛋白含量为5.5±1.5mg/ml;
 
  (3)每日食用限量以小孢子灵芝类球蛋白为6mg;
 
  (4)应标示“本品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产”或“本品为利用基因改造微生物生产,但最终不含基因改造微生物及其转殖基因”的字样,以该浓缩液为原料,制造、加工或调配制成的最终产品,可免标示其生产来源资讯。
 
  该通知意见反馈期为自公报刊登次日起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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